【林務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2012-06-06
  • 5180

【林務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請下載文末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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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60377&ctNode=1787&mp=1

發布日期:【2012/6/5】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101年6月6日公布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於101年6月6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條文內容包含傳統文化、祭儀之定義;適用區域;規定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主管機關受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申請獵捕野生動物案審查程序、條件及應注意事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執行獵捕野生動物時應辦理事項、獵捕活動結束應提出執行報告內容及獵捕所得限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
兼顧野生動物族群之永續生存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之實踐與承傳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及文化祭儀傳承仰賴狩獵活動之實踐,本辦法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之部落或部落會議同意之原住民(家族),以及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團體,並依傳統狩獵規範及禁忌訂定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以利原住民族於狩獵活動中傳承狩獵知識與野生動物永續利用智慧,並凝聚傳統社會組織與延續文化祭儀活動。
為利野生動物族群永續生存,本辦法規定獵捕區域為原民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公告之原住民族地區,不含依法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區域,如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等等,而限制獵捕野生動物區域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如風景區、漁業法限制獵捕區域等等。獵捕活動後應繳交執行成果報告,作為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參考及來年核准依據。另避免狩獵活動傷及無辜民眾,須排除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
主管機關將協助原住民族申請,並適時修正管理辦法
林務局局長李桃生表示,為順利推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林務局與原民會及相關單位日前已召開先期工作會議,討論管理辦法申請、審核、查核標準化工作流程。並要求地方政府於公布後於原住民族地區儘速召開說明會,對於原住民族申請案給予輔導與協助。如管理辦法施行後發現有未盡完善之處,會盡速與原民會檢討修正,以兼顧野生動物保育及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需求。

備註: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