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專題~反對劃定特定區域

  •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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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中央重建會在霧台鄉劃定特定區域的理由


「劃定特定區域」之最終目的是國土復育政策,全國各地山林、海邊、城市都在超限使用,國民都有責任。如果只針對災區原住民族區域進行劃定,對災區土地道路降限使用,等於是針對災區族人二度懲罰,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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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此劃定政策跟「永久屋取得」綁在一起,若原住民族遷村不能成功,將造成原住民族流離失所。政府不應趁災民危難需要安置之際,要求劃定特定區域,以換取房舍,乃趁人危難而打劫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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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依據莫拉克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規定: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規定: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我們要問,政府在此劃定過程中,有否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我們希望是在平等關係底下的共管機制,而不是由單方面強迫指定區域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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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依據莫拉克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20條:「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其中法條所訂為「得劃定」,而非「應劃定」。遷村與否應尊重部落意志,對於決定遷村之部落,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7-1,37-2條,即可適用。政府有責任提供必要協助,取得永久屋或中繼屋,根本不需要特別劃定區域。[災害防救法第37-1:因災害發生,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災害防救法第37-2: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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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災區劃定為特定區域,要山上的人都下山,跟原住民族所居住的山林是否安全,並無直接關連。況且魯凱族世居山林,最理解山林特性,無論保育或居住安全,魯凱族自有其傳統智慧守護山林,不需政府官員從天而降,劃定特定區域強加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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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劃定特定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生存權、財產權與文化存續,茲事體大。劃定特定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生存權、財產權與文化存續,茲事體大。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目前劃定特定區域作業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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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劃定特定區域辦法所根據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其擬定及核定過程,均未公開,亦無依法舉行聽證程序,顯然存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為無效之行政計畫。「劃定特定區域」所依據法條及其內容之複雜程度,非族人短時間內可以理解,且尚無中文或者各族語之說帖,也未充分告知開會諮商時間,即以短時間到各部落劃定區域,造成族人在未充份獲得資訊前,就要討論劃定與否,其作法嚴重違背重建條例第二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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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依據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第一節原則 6:「每個人都有權受到保護,不被迫從家園或習慣住處任意遷移」。原則9:「國家有特別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和其他特別依靠土地、與土地關係特別密切的群體,使他們免受遷移。」,政府之劃定區域作為,並未顧慮國際間對待災民與原住民族之原則。

*文/黃智慧老師 12/9(現任「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法扶基金會志工)


 新聞連結-魯凱族人的抗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9/8/1wkdt.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9/11/1wl2w.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9/1/1wkql.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09/5/1wk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