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1125原住民災區重建訴求大遊行

  • 2009-12-04
  • 2962

行政院莫拉客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第八次委員會

 

聯合書面意見  2009.11.25

 

                                           高雄縣那瑪夏鄉鄉長 伊斯坦大.呼頌委員 小林村自救會會長    蔡松諭委員

 

                                            屏東縣霧台鄉鄉長   顏金城委員     嘉義縣阿里山鄉鄉長  陳明利委員

 

一、  推動中繼安置政策。

 

我們要更進一步要求中央「成立中繼安置推動小組」,推動小組由原民會主委擔任召集人,各原民鄉鄉長擔任共同召集人,由災區民間代表、教育代表、婦女代表組成,相關委員由內政部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及族群文化、社福專家學者組成。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  暫緩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這部分政府在一些地區已開始劃定,受到族人很大的疑慮。

 

理由:

 

1.  「劃定特定區域」之目的終歸是循國土復育政策,要山上的人都下山,它跟原住民所居住的山林安全之間,並無直接益處。

 

2.    此劃定政策跟「永久屋取得」綁在一起,若原住民族遷村不能成功,將造成原住民族流離失所。

 

3.    法條內容之複雜程度非族人短時間內可以理解,且「劃定特定區域」小組在作業辦法草案尚未通過重建會,自上週即偷跑,到各部落劃定區域,造成族人在未充份獲得資訊前,就要討論劃定與否,其作法嚴重違背重建條例第一條「以災民為主體」精神。

 

4.    劃定特定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生存權、財產權與文化存續,茲事體大。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目前劃定特定區域作業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

 

5.    「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擬定及核定過程,均未公開,亦無依法舉行聽證程序,顯然存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為無效之行政計畫。

 

6.    遷村與否應尊重部落意志,對於決定遷村之部落,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7-137-2條,即可讓政府有責任提供必要協助,不需要特別訂定「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故此草案應予廢止,同時我們要求「暫停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相關新聞連結:http://www.88news.org/?p=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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