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從鄒族頭目父子被捕事件談國家司法與原住民族習慣法之衝突及調和」座談會

  • 20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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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鄒族頭目父子被捕事件談國家司法與原住民族習慣法之衝突及調和」座談會


時間:2003年4月20日上午10時至12時

地點:台灣師範大學綜合大樓五樓 504室

主辦單位:鄒族文化藝術基金會

協辦單位: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參與座談會人士

浦忠成 行政院原民會副主委

高金素梅 原住民立法委員

Niclas S. Ericsson (安瑞) 哈佛大學傅爾萊特訪問學人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

王泰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汪念月 鄒族特富野社群頭目

林明德 南島時報雜誌社長

林佳和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

汪明輝 鄒族文藝基金會董事長(主持人)


討論提綱


1.誰才是強盜?是頭目、採蜜者或是國家?頭目之地位或禮遇應該是如何?頭目是否應有豁免權?國外經驗如何處理?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到底是什麼意思?




2.警察職責應當是保護原住民族或是監視控制原住民族?警察只管保留地內的原住民?不管或管不了林班地內的漢人?



3.原住民部落警察設置之可能性?須要另設或由現有警察體系轉型?其職能為何?


4. 設置台灣原住民族法庭可能嗎?部落簡易法庭呢?法庭應有的功能特色為何?



緣起與目的:


2003年二月十九日,阿里山鄒族達邦社群傳統領袖汪傳發、汪建光父子在其住家附近因懷疑一名陳姓漢人盜採鄒族傳統領域內之野生蜂蜜而予以逕行沒收,經陳姓漢人報警後,達邦分駐所主管循線於達邦公路將正往山美村欲參加族人喪禮的汪頭目父子以強盜罪嫌加以逮捕,並移送竹崎分局偵訊,當晚並予以拘留,次日移送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分別以一萬元交保候傳。據悉,若汪頭目涉及強盜或強制行為,此乃公訴罪,目前正等後判決。而鄒族各界聞訊莫不譁然,並認為汪頭目之取締盜採者,沒收其採收物,乃維護鄒族傳統領域資源,履行鄒族頭目之職責與行使其權力,事屬正當、合理,應受尊重,而本案之漢人及警察執法者卻根本不尊重鄒族固有文化體制及傳統社群領袖,執法有所偏頗袒護,任令員警將一位象徵鄒族崇高地位、為人正直操守清廉之頭目予以逮捕甚至拘留於看守所,嚴重凌遲、傷害鄒族民族尊嚴,因此,鄒族達邦社群族人組成處理小組,向執法單位抗議,發起連署聲明,呼籲最高政府當局無條件恢復汪頭目父子之清白與尊嚴,並向鄒族人道歉。


此事件突顯了國法與原住民族之衝突以及國法對原住民社會之強制性壓力,然而此際正值台灣原住民族邁向自治之時機,政府宣示「承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歸還傳統領域」以及「實施原住民族自治」等充分尊重原住民族之主張,而此事件正好反應地方基層執法人員之行為觀念與政府高層的主張相悖離之事實,吾人擔憂這將是原住民族自治之最大障礙。而要進行原住民族自治之設置,其最重要的目的為尊重原住民族在族群自身事務治理之主體性,其中包括尊重傳統領袖即頭目之地位與權責,其次,自治乃基於固有傳統建立族群自身之社會規範與倫理秩序,其中包括族群之司法裁判體系,以維護族群社會正義保障族人生活福祉,因而有設置部落警察或民族法庭之提議。然而現今之警察依法執法,其行為觀念幾乎少有考量原住民族之慣行,因此,鄒族汪頭目被捕之遭遇所反映僅是冰山一角,如果不能改變現有司法警察體制,將會隨時發生類似之情形,形成一方面主張尊重原住民族,卻一方面又任意逮捕原住民族頭目之矛盾情形。


然而建立部落警察或民族法庭牽涉甚廣,而國內這方面之研究論述非常缺乏,因此需要加以建構釐清,基於此,鄒族文化藝術基金會及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基金會,為了原住民法律位階之提升與改革,促進並保障鄒族以及全體台灣原住民族之民族公平正義,建立台灣更理想和諧之族群關係,於四月二十日,針對鄒族頭目被捕事件談論建立原住民部落警察與民族法庭之可能性舉行座談會,除了釐清對此事件司法判斷應有的考量與態度,營救鄒族頭目,更期望能據以提供政府相關司法單位設立原住民警察司法體系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