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

  • 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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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

一、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概述

‧法官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A0030243

‧什麼是法官法?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167

‧50分的法官法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149

‧已向法務部申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民間司改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中華人權協會:http://www.cahr.org.tw/index.php

 

二、法官評鑑流程

※司法院--法官評鑑制度簡介(流程圖)

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16.asp

 

三、司改會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1、民眾申訴

‧專案電話:(02)2542-1958

‧書面申訴,請郵寄至:「10456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申訴中心  收」

●應提供資料:

‧請撰寫申訴信一封附於資料上,內容簡要敘明申訴要點及案情。

‧申訴事由相關之全部資料影本

└─ 冤錯假案及偵審不當:完整卷宗影本

(包括起訴書、歷審判決、筆錄、律師所撰寫過之書狀及相關卷證資料)

└─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相關開庭或偵查光碟、錄音譯文及筆錄

 

2.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

‧收受個案並請申訴人補齊資料後,分案予司改會內義務律師進行調查,並於申訴中心小組會議討論申訴有無理由。

‧若有理由,建議如何救援、後續行動進行

(提出評鑑申請、向監察院陳訴、函致相關政府機關、舉行記者會……)

 

3.協助與否?

‧申訴無協助可能:告知申訴人無法協助並結案。

‧有協助可能之案件:

└─告知決定並徵詢申訴人同意。

└一決議進行後續行動並持續追蹤進度。

 

四、司改會--《法官法》教戰手冊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446

‧遇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怎麼辦?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289

‧如何取得檢舉證據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443

‧拒絕言語羞辱、情緒失控的不適任司法官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483

 

五、Q&A

Q:目前主要針對案件類型?

A:以「公益性高」、「發生率高」、「證據清楚」皆具者優先處理,已確定之主要項目為「態度不佳」的部分。此外,若當事人有社團支持,當事人及案件各方面會較為有利。

Q:司改會申訴案件審查所需時間?

A:視具體個案及檢附事證而定。由於申訴中心案件繁多,決定是否協助亦需經過一定程序(請參見司改會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可能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評估。

Q:請求個案評鑑是否會影響到當事人權益(尤其在非訟案件)?

A:目前法官法屬於「事後追懲」制度,個案尋求評鑑或其他協助時,我們會盡可能告知行動可能會有的風險。另外,案件進行中可以蒐證(例如:聲請調閱/拷貝開庭錄音光碟)作為日後請求評鑑的準備,然而必須考量當事人利益(是否可能會因為調閱錄音使當事人遭致不利益)

Q:若跡象顯示承審法官已不適合審理該案件,是否仍有必要等到案件終結才能提出評鑑請求?

A:依現行規定,請求個案評鑑的具體事實,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二年內為之。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或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二年內為之(法官法第36條)。亦即,法官法無法達到「事前預防」的效果。若要達到預防效果,也許可透過一般的申訴管道,司法院或法院可能會以內部行政調動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例如:敘明具體事實,建議將該法官調離審理該案之職務)。

Q:有法官以「傳簡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開庭,或臨時通知當事人開庭,或威脅恫嚇當事人(例如:當事人因時間無法配合聲請改期,法官不允許並告知:不來開庭的話,將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裁決),此種情況是否可以進行法庭觀察?

A:能否協助及協助方式,請各團體再向當事人進一步取得相關資料,提供予司改會,始能判斷。如遇此類情況,相關跡證請務必保存(如:保存簡訊切勿刪除)。

Q:法官消極不作為是否可作為評鑑理由?

A:原則上可以,但問題在於如何證明法官有消極不作為的事實。

Q:一些關門審理的案件(如性侵害事件或家事事件)可能連當事人都無法取得資料,如何因應?

A:目前個案申訴制度無法處理,但可由內部行政監督管控。例如:向各檢察署「檢察長信箱」申訴,或向司法院「司法信箱」投書(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等(向該單位或司法院說明違法情節,請單位內部自行調查,並給予回覆)

※  司法信箱使用方式:司法院首頁→司法信箱→投書單位: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政風檢舉電子信箱(並未區分案件類型)勵馨基金會分享過往以此管道向少家廳申訴的經驗,都有受到關注。

※  檢察長信箱:各地檢察署設有自己的網站(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首頁→點選「檢察長信箱/首長信箱」(有時會設置於「為民服務」項目)

Q:「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有無明顯的案例?

A:申訴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困難在於難以證明確實是檢察官或警察洩漏給記者,但也有很明顯的案例,如近期Makiyo案件

 

六、書狀與表格

‧司改會個案陳情表格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explorer&chrome=true&srcid=0B04uiN3rUU9QMjZhMDMxMmEtMjY2My00MzBmLTgwNzItZjg1ZmE2MDUxYTAx

‧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暨光碟聲請狀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explorer&chrome=true&srcid=0B04uiN3rUU9QYWQ1ZGIzY2EtNGQ2Ny00M2QxLWE0MTctZWQxYmM1YWU4NjU2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explorer&chrome=true&srcid=0B04uiN3rUU9QMzYwY2IxZWItMjJkMS00OGE0LTgzMDgtYmQ1NzJlYWRhNGUy